房屋建筑学_1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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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学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为强制性条文)2003.8-法律与法规现行法律结构法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制定如建筑法、效力等级: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法律仅次于宪法行政法令国务院颁布实施如注册建筑师条例、高于行政法令和地方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令高于地方法规下层次不能与上层次抵触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如建设部是国务院主管建设常委会制定。适用范围: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颁布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实法律、行政法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施方法、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
2、六条:设计单位必需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平安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施行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平安要求制定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某行业范围内。地方标准:在地方辖区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举荐性标准:其他地方标准:可在本地方管辖区内实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方法:1997年11月建设部根据标准化法对截止1997年10月的341项现行和在编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其中:重新确认:239项强制
3、性国家标准改为举荐性:70项改为行业性:14项撤消:18项其中重新确认和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版)97年局部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9年版),2001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原GBJ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7-84废止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38-94后于1999年5月1口废止,新发布施行为GB50098-9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原GBJ38-79废止。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9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94年2月1口起施行(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清理后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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