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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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读: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构造、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具体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特性化的制度支配。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与郑州国华投资、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询问、珠海科美教化投资股权确认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2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
2、: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状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样,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根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依据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
3、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等制度进展限制,主要是基于对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实践中公司状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须要更多特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削减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须要的治理
4、规那么。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支配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安排。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H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第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
5、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公司章程可解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堂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全体股东一样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口前通知全
6、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8公司南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021最新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11个重要事项2021年3月1口实施的?公司法?相较2019年?公司法?,更
7、加敬重股东意思自治,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犷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那么变更,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H个重要事项汇总,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埴程的规定,I1.1.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运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
8、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确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运用、文件签署限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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