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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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利I、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班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
2、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市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
3、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戕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究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班基数的2%按月缴费。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待遇支付第九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费率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疾病或者意外发生前,连续缴班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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