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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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O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脸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
2、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职责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科学数据在科学数据分中心的相关平台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科学数据分中心。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第
3、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分中心汇交。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第四章共享与利用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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