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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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渠道,积极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一)奖励对象为引荐省外投资者来市投资,招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伙人。(二)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个引荐人。项目出现两名或以上引荐主体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2、。第二条项目认定(一)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土地、安全等条件,具备合法环保手续,备案后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二)项目须符合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上级部门宜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增资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光伏电站开发和参与光伏指标竞配并中标的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类项目。(三)项目必须录入“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到位资金以“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认定信息为准。
3、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的,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按照2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含)一1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I亿元(含)一5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4%o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沉浸式、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项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项目,主题游乐园、精品演艺等优质文旅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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