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附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实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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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附全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实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其他用水需求和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h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
2、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白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淹主要向该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区城市供水工作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负贡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供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管和行业管理。城市供水单位负贡各自供水区域内的供水日常管理、维护运营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所辖范围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公安、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相关
3、单位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七条禁止报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用户用于同供水管道连接的罂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fit标准,卫生标准
4、、节能标准和节水标准,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单位进行验收,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购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第十二条新建小区在管网建设时由城市供水雎位参与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竣工验收价格后,交由市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三条小区住户用水压力必须满足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瞪收规范(最新版)要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住宅小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计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附属设施,由小区建
5、设雎位或物业公司负货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按照以下耍求给城市供水单位进行移交:(一)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供水管网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的水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最新版)的规定,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计量器具进行更换,对未超过期限的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专有供水管道、二次供水系统之外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按照国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四)结清移交之日前的欠费、预售的费用并补足预收费用与实存量之间的差额.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未与供水单位完成移交工作的小区,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贵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6、点以后管辖区域内供水管网及相应配套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是公共供水设施及供水计狂的管理主体,公共供水管道、公共供水阀门、计量表的运行及管理等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拆换计量水表。笫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厂、水站、辘(配)水管网、阀门井、水表井、消防栓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杳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十七条设在城市道路和其它区域供水管线的井室、井盖及其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承我力和稳定性,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完好,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人应及时补缺
7、或者修复.第卜八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击物质的用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物品堆放影响供水设施维修或正常运行的,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隹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堆位或者施工雎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贵实施。第二十一条因
8、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养安装的供水干管、进水管(供水干管到水表之间的水管)和计量仪表,竣工后应当无偿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管理。第二I三条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仪表,按省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范囤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的专用设施,非消防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淮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与供水单位共同登记造册。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建设由城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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