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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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教育培训、施工图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担保以及
2、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租赁供应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注册和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或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活动。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正当必要、过惩相当、合理关联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建筑
3、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
4、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统筹协调信用应用场景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市县(含市辖区、园区,下同)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配合信用档案手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
5、按要求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行业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全国和海南公共信息信息基础目录为基
6、础,以其他能反映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信息为辅助,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制定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更新。各市县应执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设区市可依据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补充标准。第十条信用信息一般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基本信用信息是指登记注册信息、经营生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党群建设等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奖项、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
7、用主体在从事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将认定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采集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
8、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国家和省级层面作出的表彰、处罚决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第十三条基本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相关证明材料或监管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依据;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以表彰、奖励、确认文书或者证书为依据。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发的认定决定书、通报、通知、通告、公告等行政文书。(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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