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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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
2、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本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3、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海南省教育厅会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年度评审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海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市县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已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属地市县组织评审。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4、”),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市县作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第八条评委会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各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
5、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一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3o二级、三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及时完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委会。第三章申报第十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学校(单位)依据市县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向教师公开岗位职数、评审条件、评聘程序。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申报,经所在学校(单位
6、)考核推荐,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域内的跨校申报和竞聘。第十三条参加竞聘的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7、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需补正材料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第四章评审第十六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会召开前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第十七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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