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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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4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
2、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着力保障特困人员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
3、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收入主要用于机构日常运转,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参与普惠养老城企合作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协议的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相适应,要充分体现普惠理念,覆盖更多中低收入老年群体。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
4、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民办、公建国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经营者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民办、公建国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民政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管理和服务,明确
5、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公办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公办养老机构目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章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一)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L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2 .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娱乐活动
6、等必需品费用;3 .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二)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L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2、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三)公办养老机构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四)公办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个性化服务费用是指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舒缓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上门医疗服务等个性化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或押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
7、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以
8、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三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及成本监审相关材料。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资料。(S)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已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五)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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