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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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
2、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以卜.简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委托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委托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可协调市级疾控(卫生监督)部门提供专业支持。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第五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
3、内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D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F1.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4、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杳,并在技术审杳前组织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应在5日内完成。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食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
5、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水质处理器类系列产品应填写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现场确认表。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技术审查专家组一般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参审专家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
6、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一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H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第十二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山东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附件2)。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编号要求(附件3)”采用统一编号。第十三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
7、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第十五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对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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