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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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雪)、冰雹、雷电、高温、连阴雨、大风、霜(冰)冻、低温、大雾、干热风、寒潮等造成的灾害。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
2、减灾、救助、调查、评估、研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职能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雷电安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气象服务、监测站网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
3、、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安全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和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第七条【表彰奖励】对于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
4、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测预报与预警预防第八条【气象灾害监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居住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系干流,重要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沿线、输油(气)设施、水利工程、经济开发区,以及粮食、烟叶和林果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加密布设多要素气象探测站,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县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
5、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所取得的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第十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市、
6、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制作并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转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灾害性天气
7、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设施,保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的畅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并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向职工和村社人员转发。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新媒体以转发的
8、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注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不得自行更改内容和结论。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气象灾害按照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气象灾害普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目标、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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