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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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和机构诚信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笫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我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具体信用评价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担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旅游公路)项目土建、机电、交安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担省厅批夏设计的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笫五条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评价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3、路(含国省干线公路房建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二)涉及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评价年度当年行为或追溯行为中,存在有相应评价类别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或“直接定为C级”行为的。第六条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2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3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
4、件4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5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6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投标行为以企业或机构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联合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七条投标行为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仅对评价年度内土建施工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机电、交安设施施工时间大于等于1个月(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的企业进行评价。第二章评价职责第八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
5、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和市县级评价工作。笫九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企业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补充评价,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四)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第十条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
6、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招标人负责参与投标的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工作。(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三)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的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上报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和补充评价工作。(四)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其实施监督的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
7、业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做好管理杈限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有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三章评价管理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笫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二)动态评价是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
8、或C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或C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或C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或C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一)AA级(信用好)条件:1 .评价分数95分WXW1.oO分;2 .其他条件要求:(1)设计企业: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全省内一级及以上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或者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该勘察设计任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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