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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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门头沟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全区自2013年启动了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当前清洁取暖设备陆续进入更新期,为做好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根据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门头沟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行政管理实践2023年3月,按照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各镇和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8月,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补充通知相关要求,经认真研究
2、,完善实施方案,再次征求各镇和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对原享受政府清洁取暖设备补贴(奖补)的农村住户更新设备或已完成整村改造村庄的新增住户安装清洁取暖设备,可享受本补贴政策。(二)补贴标准对清洁取暖设备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判废年限为8年,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或虽没有达到上述年限经认定具备报废标准的,由农村住户市场化自愿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40件进行补贴(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空气源热泵类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户。其他产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600元/户。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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