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x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服务对象与内容】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二条【家庭养老义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
2、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居家养老服务职责:(一)统筹整合资源,建设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三)指导、监督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五)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广告进住宅小区和乡村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3、。第四条【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等管理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的居家老年人医保待遇享受、医保费用结算、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方案审查等相关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协助民政部门编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以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
4、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收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五)其他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支持为老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支持和引导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七条【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与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可以委托专业评估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服务待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或补助:(一)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6、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二)为八十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三)为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或者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四)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资助参保。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和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或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7、范围。第九条【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规划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和设施,补足配齐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适宜改造养老服务场所的国有资产闲置清单,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鼓励通过划拨、出让、优惠租赁和合作联办运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条【健康服务】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为居家老年人服务力度:(一)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湘潭市 居家 养老 服务 若干规定 草案 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