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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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管理和执法主体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灯箱、指示牌、展示牌、电
2、子显示屏、发光字体、道闸、电子翻板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户外标识等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等广告设施;(二)利用景观照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亭、建筑工地围墙(挡)、公共交通车辆车身、招贴栏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利用布幅、充气设施、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四)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投影设备、新型空气气球宣传、灯光秀或者其他新型载体等发布广告的设施;(五)设置在橱窗、玻璃幕墙等透明载体内面向城市公共空间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六)利用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铁路桥体设置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七)其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本实施
3、细则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及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牌、匾、匾额、灯箱、镂空字等相关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市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4、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以及执法等工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机构、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设置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
5、督执法权限划分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浦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济浦国际港、航天基地(以下简称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起草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制定修改工作;负责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管理工作;负责由市政府投资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转让工作;指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
6、协调开展户外广告公益宣传工作。城六区、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初审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审批管理工作;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规编制等工作,并依据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地方性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管理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鄂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
7、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制度规范的制定及详规编制等工作;负贲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组织市本级和城六区及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六区、开发区派出大队依法组织辖区内除市直属大队承担的执法事项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城管执法局直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所在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
8、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第十一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定设置。第十二条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二)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整体高度不宜高于10米,且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宽度至少应大于等于1米,在场地与实际周边环境情况相适宜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落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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