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招投标居间合同效力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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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居间合同效力探讨记B公司与自然人M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居间合同招标投标“确保中标”条款效力【案件概况】2016年11月,B公司与M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在B公司承接业主A公司某项目过程中,M负责密切关注并掌握该项目在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动态并及时反馈给B公司:M充分协调与A公司的相关关系,做好实质性工作,确保B公司中标及项目顺利实施:涉及工程款支付,M全力协调确保B公司工程款的回收有可靠保障:项目跟踪至中标阶段各种营销费用由M承担。该项目若B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则B公司向M支付合同总金额2%作为项目咨询班用,费用支付与业主承揽合同同比例支付。2016年II月,在M的
2、引荐下,A公司到B公司承建的某项目进行考察,后B公司进入A公司的合作供应商名录。后在M的协助下,B公司参与A公司某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2017年1月,A公司告知B公司未中标。2017年12月27口,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项目二期厂房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系总承包人。2018年1月,M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B公司支付项目咨询费。双方沟通未果,M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B公司已经领取工程进度款的2%支付居间费共计20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认为,该项目合作协议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公原则”,应认定合同无效。M未提供过居间服务,A公司考察B公司项目并非M引荐,且其与
3、A公司签订的某项目二期厂房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系其分公司独立中标承建,且B公司中标项目与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项目不具备同一性。M认为,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确保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含义应结合协议书全文及实际履行行为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认定为违反“三公原则”,确保中标条款本身并不违法,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居间合同约定“确保中标”无效,招投标法也未禁止将“确保中标”作为支付居间费的条件。【争议焦点】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效力如何?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居间费?【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一)合同效力认定上,因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属于公开招投标项目,故该协议的
4、效力认定收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项目合作协议书以确保B公司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应认定无效。(二)费用支付问题上,一审法院向M释明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若认定无效,是否变更相应诉讼请求,但M坚持认为项目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相应诉请不予变更。一审法院对M要求B公司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2,0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合同效力认定1、根据C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来看,该协议系B公司与A公司订立项目承包合同而与M
5、约定由居间人M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虽然合同中约定“M确保B公司中标但该约定仅能体现M在缔约时对项目合作协议书履行前景的乐观自信,该缔约行为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2、在审理中B公司虽然坚持系争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循的“三公”原则,但B公司并未明确提出该主张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亦未举证证明M在提供媒介服务时采用了违法手段。3、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居间合同性质,双方约定报酬支付条件为B公司与A公司订立项目承包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J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卜六条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退一步说,即便M确保B公司中标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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