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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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蓄滞洪区(以下统称河道)的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河道的治理、保护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河道规划、治理、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有关工作。第六条【管理体制】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汾河、桑干河、源沱河、漳河、沁河,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其他河流和边界河道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河流和边界河道的重要河段,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河道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段)由所在地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七条【河湖长制】
3、本省建立河湖长管理体系,乡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湖长。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乡级以上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河长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第八条【规划编制】河道治理、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利用应当编制规划,统筹考虑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同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编制水上交通、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
4、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举报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河道管理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河道治理第十条【河道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治理的投入,积极组织河道治理工程,加强对河道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第十一条【编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河道
5、治理】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治理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畅。第十三条【河道清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保护及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和疏浚。河道清淤和疏浚不得改变河势、降低行洪能力和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整治用地】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保护规划项目、河道清淤和疏浚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修建水工程、治理河道增加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用于移民安置、河道治理工程和生态修复项目。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五条【划界确权】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辖
6、权限,负责河道治导线规划和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河道治导线规划和管理范围划界及确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公不O第十六条【治导线】河道治导线应当根据河道防洪标准,结合地形地质状况、堤防现状及河势分析,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进行规划。第十七条【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治导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依据规划的河道治导线、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保护规划,并考虑堤防、护堤地(或护堤护岸林地)的因素进行。省管河道的护堤地宽度为堤防外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至二十米,其他河道的护堤地宽度为堤防外坡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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