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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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规范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印发XX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号)、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XX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云退役规(2020
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园地)是经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XX相关部门公告认定,由法人建设运营,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为导向,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第三条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四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五种功能要求:(一)适应性培训功能。可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转换、职业规划和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二)技能培训功能。可开展“订单
3、式、定岗式、定向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参训即入职、入学即就业”。(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四)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五)就业服务功能。可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六)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第五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功能要求:(一)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及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二)创业蜉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
4、开发、创业培训、融资股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三)市场营销服务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四)业务代办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五)促进就业功能。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为退役军人收集就业岗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推介平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六)培训功能。为退役军人转型前、上岗前、
5、创业前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七)活动承办功能。承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产品展销、岗位招聘、主题论坛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帮助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需求,结合园地的功能定位、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等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二)整合资源。在主体性质上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
6、等多种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园区);(三)优质优先。对于实力雄厚、产教融合较好、资源整合度较高、产业发展较好、就业渠道稳定、创业孵化成效显著的机构优先纳入。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四)应有
7、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退役军人技能培训I、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各类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二)平台(基地、园区)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年。负责平台(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在XX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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