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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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I、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第三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XX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教育
2、、财政、人社和驻X部队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二章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第四条支持技能储备和离队前教育。XX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驻X部队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驻X部队士兵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驻X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军地对接,积极主动配合驻X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第五条及时组织适应性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
3、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适应性培训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区抓好筹划部署。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普遍参加,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教育部门、有关院校要支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复学、入学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工作。第六条丰富培训内容和施训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
4、“互联网+培训”等教学手段,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第三章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七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和专业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按要求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承训机构组
5、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按每课时6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第八条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I,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
6、享受资助待遇。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专区,发挥示范作用。第九条建立培训台账。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适时在全市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建立培训资金市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市域内通兑。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按要求上报培训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规范跨省异地培训I。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跨省异地培训的,应在培训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教育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费用不超过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最高标准。鼓励教育
7、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发展。第十一条加强承训机构管理。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XX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市级、区级就业创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机构目录,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按权限定期开展检查考核,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要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培训组织实施进行审核把关,XX教育、人社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监管。承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填写XX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报告。
8、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承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土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第十二条推动军地职业技能衔接转化XX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XX市教育、市人社、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第四章全力支持提升学历第十三条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入学复学、提升学历。1 .入学或复学。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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