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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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取得相应合法资质、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条件,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从事药
2、品网络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第四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依职责和有关事权划分规定,负责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网信、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行政审批
3、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助调查、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促进药品网络经营业态良性发展。第二章第三方平台管理第六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第三方平台药品业务类型、规模、接收入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等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明确并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以下管理制度:(一)药品质量安全制度;(二)药品信息发布和展示制度;(三)药学技术服务制度;(四)药品配送管理制度;(五)交易记录保存和调取制
4、度;(六)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制度;(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八)入驻企业入网经营资质审核及定期核验制度;(九)入驻企业规范从事药品网售活动合规性的检查监控、处置制度;(十)入驻企业经营的药品合法性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审核制度;(十一)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当建立并实施的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为处方药零售提供承接电子处方服务的,还应当建立并实施对签约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合法资质核实制度。第七条第三方平台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省药监局公布的备案渠道)进行备案。备案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信息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等。第八条省药监局对第三方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和备案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公示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事项。第九条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办理变更备案。第十条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主动向省药监局办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当包括拟取消的备案信息、重新备案前不再开展药品网络交
6、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承诺声明等。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药监局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省药监局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者信息的链接标识:(一)营业执照;(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编号;(三)省药监局公示的备案编号;(四)投诉举报方式;(五);(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本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信息进行检查,及时
7、规范和纠正平台内不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药品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核,并建立登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营业执照;(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三)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以上内容发生变更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产生的相关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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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网络 销售 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