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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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相关技术支持网络。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根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根、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第二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是为种根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第三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第四条本办法是粮食产后服务
2、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工作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省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指导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组建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第六条市级粮食部门指导县级粮食部门建设技术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可依托产后服务中心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网点进行建设。第七条县级粮食部门具体指导产后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业务;负责统计上报服务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服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保持项目持续顺利运行;项目
3、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确需拆除、变卖的,需经县级粮食、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建设技术服务站点,选派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粮食产后烘干、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指导,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第三章服务功能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第九条一般具备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基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第十条有条件的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
4、络售粮。第十一条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第十二条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第十三条可与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结合和对接,提供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指导。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四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产后服务中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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