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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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XX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2014)17号)、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X政办字(2016)194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
2、拨款和投资收益等。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中央有关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突破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o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设,按市场化要求制定基金项目入库
3、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质量和可用性,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六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XX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省科技厅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4、,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费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第八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其他社
5、会资金支持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等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优势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项目。第十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
6、于100O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二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7、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XX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机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
8、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乐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机(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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