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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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XX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二)负责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三)负责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四)负责全省
3、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五)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本市申请人入库、续聘材料的汇总;(二)根据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细化规范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执行规定;(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四)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三章专家聘用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4、(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
5、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程序:(一)省财政厅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二)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入库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对照评审专家标准条件提出相关建议。(三)省财政厅成立审核小组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对申请人是否具有选聘资格审核。(四)省财政厅对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实务培训,并进行能力测试。(五)省财政厅通过“中国XX政府采购网”对通过能力测试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6、库管理,并通过短信告知专家本人。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除按上述规定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外,省财政厅还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和信息录入:(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申请表(见附件)。(一)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材料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三)居民身份证等证
7、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六)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七)享受国务院特殊X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涉密申报资料可交财政部门线下核实,禁止录入系统平台。第十一条应聘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填报评审专业,最多不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填报1个评审专业。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学历及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和常住地等信息变更,
8、应当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分库的市财政部门确认,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其他信息变更由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确认。评审专家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届满前,评审专家应按要求申请续聘,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抽取范围。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二)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测试不合格的;(三)聘期内被财政部门暂停随机抽取资格2次及以上的;(四)续聘时未更新提供申请承诺书、近三年社保獭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除外)的;(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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