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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留成部分和省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指
2、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示范项目是指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而安排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对相同性质项目或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
3、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100-400公顷(15006000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8片。土地整理:100600公顷(15009000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8肯。土地复垦:50200公顷(7503000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2公顷(180亩),片块不超过8片。3、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山丘地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XX地区不低
4、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5%。(二)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与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类同。2、建设规模:50200公顷(7503000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9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8片。3、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水平,发展当地经济.项目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筹集,省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二)投资估算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工程量、省市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投资测算。(三)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
5、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原则上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也可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补助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承担单位。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预算情况,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立项申请后,组织有关
6、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进行审查论证,平衡筛选、排列顺序后,按规定时间集中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附下列材料:(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及权属状况的审核意见;(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五)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500至1:2000项目区勘测定界图、项目区按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六)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时,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对项目
7、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准予立项,并通知有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书,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XX省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的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进行审查论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批范围。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年度项
8、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原则上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资金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省年度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与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并予以公告。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自实施,并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制度。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
9、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第十四条项目批准后,按规定的资金拨付渠遒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熨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
10、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以上费用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第十六条年度项目规划设计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期限如期竣工,并严格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对续建项目,在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支出预算且上报材料(上报材料主要包括: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符合
11、要求的前提下,验收确认后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应实地勘测项目用地范围及权属界线,并量算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需调整土地权属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十九条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一)项目验收内容1、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2、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3、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
12、用情况及审计报告;4、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执行。(二)项目验收程序1、初验.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申请终验应附以下材料: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申请报告;自查、初验报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并附界址测量成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项目由其组织初验。2、终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终验
13、申请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初验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终验,终验成果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终验的项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年度验收确认年度任务完成的,验收结果作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
14、验收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按照省与市、县(市、区)投资比例核算,将省分摊部分,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纳入省储备库的耕地,不得用于当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统计。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15、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省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易地开垦补充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地开垦补充耕地,是指由于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后,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且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其他县(市、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第三条易地开垦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第四条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易地开垦补充耕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责任不变原则。委托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的县(市、区)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不因申请易地开垦补充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二)属地优先原则。凡在本市范围内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当先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易地开垦补充耕地;在本市范围内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方可跨市进行易地开垦补充耕地。(三)占补平衡原则。易地开垦补充的耕地应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开垦补充耕地:(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耕地占补平衡条件的;(二)因国家、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