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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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XX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X办发电(2020)14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2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
3、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X贴不计入在内。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4、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六)设区的市人民
5、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可本着有利于加强对特困人员保障关爱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
6、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十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笫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皤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
7、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皤养、抚养、扶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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