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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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规范低保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低保政策与其他政策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筒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
2、保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XX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第八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
3、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第九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
4、、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旗(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旗(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
5、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
6、人员。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
7、生产劳动的;(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杳,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五)设区的市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领(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第十八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九条家庭收入指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X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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