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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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凡使用明火烘烤、熬炼和进行电气焊工作的部位,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更不准用易燃、易爆物品点火。第二条进行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必须事先向集团公司人力安全部办理使用明火审批手续,说明作业地点、时间、用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条明火作业点周围严禁存有易燃物、可燃物,在明火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临时配置相应灭火器。第四条明火作业完成,操作人员应在作业现场滞留半小时,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并将人力安全部签发的明火作业批准单”送回。第五条公司内禁止使用火炉取暖,特殊情况需使用火炉的单位(部门),必须得到人力安全部的批准。第六条加强集团公司院内及其它禁止吸烟规定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在厂区及有关部位吸烟的规定,确保集团公司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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