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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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
2、人员。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XX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信用中国(XX)”网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
3、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XX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XX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笫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笫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
4、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
5、罚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条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第十一条不良信用
6、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笫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交换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市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笫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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