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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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脸、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杳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
2、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脸,并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杳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七条省局根据每年度XX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制定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每年度1月15
3、日前,市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XX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产品提出统筹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需省级抽杳的产品种类、批次数以及抽查时间等。第八条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本年度省级拟抽查的产品种类和批次数等。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时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增减。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通报各市局。第九条省局根据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公布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直接采用。第十条省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可以为同一技术机构,但其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抽检
4、分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市县局承担部分抽样工作。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应当使用XX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第三章抽样第一节现场抽样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或抽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第十三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等),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抽样方法等相关信息。受委托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
5、托书(附件2)复印件。第十四条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查验企业登记信息、相关法定资质以及产品标识等,现场发现涉嫌存在无证无照、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如实填写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线索报告单(附件3),立即报告省局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局。第十五条在生产者处抽样,属于委托加工的,被抽样生产者应当出具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抽样人员核实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后,再予以抽样。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使用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杳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详细、准确记录抽样信息,同时对抽样场所
6、、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七条抽样单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公章。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十八条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抽样人员应当依法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
7、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一)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抽样人员、抽样单位、受检企业、受检产品等与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二)样品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四)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或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但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杳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抽样的。第二十条因转产、停业、不符合抽样条件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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