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进一步规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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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进一步规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盖章。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病情证明书专用
2、章由门诊部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伤残鉴定及病历复制专用印章由医务科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医学出生证明书专用章由妇产科负责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清楚。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结合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门诊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病情和治疗与可循的检查结果、治疗相符;住院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病情和病历中相符。否则,不予盖章。五、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住址、疾病全称、治疗及康复建议、开具时间及医生签字)。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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