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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建
2、设、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一)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修改及废止,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四)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七)学校机构的
3、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教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绩效工资、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十一)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三)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基础设施等配置和重大调整。(十四)校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十五)其它重要事项。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学校中层以上
4、干部和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的任免。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二)重要仪器设备、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三)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
5、讨论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第七条集体研究机制和分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有些事项需经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分别审议,党政两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八条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或支部书记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6、第九条基本程序(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广泛的调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书记、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馥学校纪检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按规定需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工会和教代会代表等意见或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
7、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行政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
8、,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第十条要认真贯彻民
9、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一)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二)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出席人数必须全部到位,会议方可举行。(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五)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第十一条表决方式党委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
10、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二条复议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第十三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第十五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
11、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第十七条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纪检书记汇报。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贲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贲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