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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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岗位奉献、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升格进位,促进学校跨越发展,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设立“学校突出贡献奖”。第二条凡个人或集体,在学校阶段性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如招生、引进项目、创建等)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被市及以上报刊专题报道,各类比赛、评比中受到政府表彰奖励等等,都可以参加评比。第三条学校突出贡献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教育教学中提出新理论、新模式和新方法等,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且收到较好效果的个人或团队。(二)主持建设的精品课程获准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立项
2、并在同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三)荣获省教育主管部门教学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四)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署本校名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个人或团队。(五)研究项目获省重点资助或国家立项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经专家论证予以结题项目的负责人或团队。(六)学术论文被SC1.或E1.收录的个人或团队。(七)荣获省教育主管部门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八)辅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中取得名次位于全省同类学校之首的个人或团队。(九)在差生转化、好生提优中做出显著成绩并能长期坚持的个人或团队。(十)创建省级以上优秀班级或优秀团队(非分配指标)的个人或负责人
3、。(十一)学校人才培养提出新思想、新思路并收到较好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十二)学校办学成果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上推广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十三)在学校专业拓展中创立专业,且首招规模超过50人的个人或部门。(十四)年度全日制招生超过20人或培训招生超过50人的个人。(十五)引进培训项目,学校经济纯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十六)引进校外捐助资金投入学校建设,引资超过5万元的个人。(十七)在节约型校园建设中,通过加强管理或发明创造为学校节约资金达5万元以上的个人或部门。(十八)在政府组织创建活动中,成为省或国家观摩点并达标获好评的个人或部门。第四条学校成立“突出贡献奖”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选工作。第五条通过初评产生的“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在校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六条学校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及部门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额奖金。第七条“突出贡献奖”的评选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晋级兑资、岗位调整等重要依据。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突出贡献奖”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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