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docx
《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管理,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三条内地居民在XX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和经省民政厅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行政区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的部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X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X门居民)、XX地区居民(以下简称XX居民)、华侨在XX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XX省民政厅确定的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第四条因县级行政区划调整,需要设置或撤销县级民政
2、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需同时提交具备达到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可行性报告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代码,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确定。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行政区设置、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由非行政区管理委员会向所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确定。第六条非行政区申请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非行政区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单位;(二)设置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的部门;(三)户籍管理独立,辖区常住人口在1
3、5万人以上。第七条非行政区申请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本非行政区的文件复印件;(二)非行政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请示;(三)设置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部门的复印件;(四)非行政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户籍数量证明材料;(五)所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八条设置或撤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X门居民、XX居民、华侨在XX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民政厅确定。第九条经确定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的部门,应当自省民政厅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建成婚姻登记机关,报省民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 机关 设置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