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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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司法部、军委政法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驻X或XX籍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驻X或XX籍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人的岳父母、公婆,以及随父母、岳父母、公婆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按军属对待。第三条县级
2、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军地联席会议和工作情况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五条军人军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XX境内驻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3、期间的军人及其军属;(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第八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其XX境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XX境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XX境内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转办。第九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可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受理等便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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