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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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XX省养老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要素全参与、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为目标,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协同化、规范化、精细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指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监
2、管、属地负责”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实施对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第五条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理清责任徒条,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深化“综合杳一次”改革,高效推动“综合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最大限度合并检查事项,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效能。第二章监管对象纳入与退出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备案掌握等方式,建立包含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内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调整更新。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XX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或者行
3、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新登记主体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新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主体,省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登记基本信息推送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建立数据提醒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第九条养老机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营项目类别”归类为“卫生和社会工作”,“经营范围”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申请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将业务范围归为“机构养老服务”或“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履行
4、备案承诺。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杳,并核实备案信息,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XX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或者行政审批等部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指导拟退出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资产清算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第三章重点监管事项及分工第十二条登记备案监管由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第十三条运营服务监管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5、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场所设备安全监管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震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建筑、消防、燃气、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管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养老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规划用地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无障碍环境监管由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进
6、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监管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人员配备、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进行监督检杳,依法打击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资金补贴监管由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审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申领和使用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疗保障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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