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docx
《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优抚对象短期康泰是指有效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住休康养、常规健康体检和政策宣传、保健讲座、
2、文娱活动、红色教育等服务。第四条短期康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二)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养结合、以休为主。(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第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期康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优抚对象优待对象到省第一荣复军人医康、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短期康养。市(州)、县(市、区)光荣院组织开展各地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做好本级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对象推
3、荐等工作。第二章短期康养对象范围第六条参加短期康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户籍在XX省区域内且本人自愿、家属同意;(三)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第七条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
4、建设,确定短期康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康养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筛选下列服役期间贡献较大或者退役后在地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对象:(一)残疾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三)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四)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第八条短期康养对象在康养期间,需遵守康养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短期康养对象,康养机构应当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同意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住地,同时终止康养。第九条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短期康养:(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5、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五)违反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第三章短期康养年度方案制定和申报程序笫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承接能力,提出年度短期康养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康养批次和分配名额下达各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地优抚对象人数,制定年度短期康养计划。计划应包括:年度短期康养总人数,短期康养批次,每批次的时间安排、对象名单,承接短期康养的
6、机构等内容。第十一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按照年度短期康养方案,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短期康养对象申报工作,根据有意愿参加短期康养的报名情况,经审核后确定为年度短期康养对象。具体程序为:(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有意愿的短期康养对象申报。短期康养对象填写XX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后,在XX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一)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的短期康养对象进行复核后,在XX省优抚对象短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优抚 对象 短期 服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