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临床咨询、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技术相关采血服务、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
2、超声产前筛查等。产前诊断人员执业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等。产前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临床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第四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机构严格按审批项目和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第五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筛杳)。第六条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实行分级管理
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产前诊断(筛查)机构设置规划,审批或组建产前诊断(筛查)机构,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杳与诊断有关技术进行备案管理,对从事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组建省级技术指导专家队伍并开展工作,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对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依法委托其他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设置规划,定期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或进修,组建市级技术指导专家队伍并开展工作,对辖区内
4、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应用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和人员执业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关审批机关可依法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等5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第八条市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1一3所,原则上设在本行政区划内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至少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生化免疫等4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不具备分子遗传诊断条件的产前诊断机构可与有能力的医疗机
5、构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开展相关服务。第九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开展,筛查高危的孕妇原则上转诊至省级或本市行政区划内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各县(市、区)产前筛查机构原则上规划设置1一2所。县(市、区)暂不具备条件开展的,可委托省级或本市行政区划内产前诊断机构集中进行。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指定XX省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全省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信息统计、疑难病例会诊和转诊、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系统培训和资格考核等工作。第十一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设置市级产前诊断(筛查)技术质量控制管理中心或指定本行政区划内的1家产前诊断机构协助做好辖区内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的质量控
6、制、信息统计、产前筛查技术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等工作。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产前诊断机构设置规划;(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六)符合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三条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市产前筛查机构设置规划;(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与省级或本市行政区划内产前诊断机构签订协议建立工作联系,确保筛查病例能落实
7、后续诊断;(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六)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七)符合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四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相关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副本及复印件;(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四)可行性报告,包括拟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项目、组织结构、服务对象和发展前景分析等;(五)人员配备、业务用房、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六)开展产前诊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产前诊断 技术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