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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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研究内容提要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基础在于处理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仅仅是为了强化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体系衔接冲突问题,但与人格权编所确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行体例存在张力关系。处理私密信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不适用有关隐私权规定。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不是一种普遍性责任,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适用要件也有特殊性。此过错推定责任救济的是侵害人格权益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其过错判断主要限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及比例原则下的实质违法行为,其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则在于采取“高度盖然
2、性”证明标准,而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一、问题的提出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三、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与民法典的冲突及协调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适用五、结语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的
3、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此有以下方面需要解释厘清: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推定责任在解释论上的正当性基础。在立法阶段,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法理基础已经得到充分表达,但既有的理论基础过于抽象,不便于适用者精准把握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基础,继而影响其对适用范围和要件的准确理解。因此有必要在适用阶段再次进一步厘清此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以便促进法律的精准实施。第二,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在适用中与民法典的协调问题。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
4、在适用中除需与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进行衔接外,还应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协调。民法典人格权编也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规定,而且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存在交叉关系。尤其在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受侵害时,一般会产生侵害个人信息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却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由此导致在侵害同样的权益(客体)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容易使得适用者无所适从,因而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关系作出必要的厘清。第三,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
5、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要件问题。从立法目的上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障公民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因而,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规定为较为严格的责任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价值取向之下,更应正视适用上的特殊性。如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界定问题上,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在字面上与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过错”具有同一性,易使适用者忽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界定的特殊性;而在强化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思想的影响下,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界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就会影响个人信息的利用价
6、值。法律适用者能否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到此种责任承担的适用边界,更会影响个人信息严格保护和充分利用矛盾关系的协调,因此有必要厘清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限定性和适用要件方面的特殊性问题。可见,在民法典已经颁行的背景下,如何精准贯彻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依然是一个重大的解释论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厘清。鉴于此,本文试图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进行全面解释,以期助益法律适用。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几经争论和修改,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最终仍将
7、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和颁行后的适用阶段,学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似乎争议不是很大,对过错推定责任背后的理论逻辑也存在较大的共识。但是,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正当性基础的既有理论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宏观的解释,只是论证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一严格责任的一般性理由,无法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什么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解释论上有必要再次厘清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以便更好地把握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基础,从而更准确地界定适用范围和要件。(一)个人
8、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既有理论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学界既有的主要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自然人的地位不平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处于强势地位,个人信息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个人信息权人的保护。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和自然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两者的举证能力也是有差异的,自然人存在举证客观障碍,不易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实践中,在个人信息侵权领域,作为权利人的自然人在发生损害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等方面进行举证都存在一定的客观障碍,难以承担举证责任。正如学者所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很强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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