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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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助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人员,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员工或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业务委托关系的个人。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性人力资
2、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布从业人员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不设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任何具有合法劳动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均可通过入职或接受委托方式,以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第六条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经营,应以市场主体名义开展,并按规定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实施备案。以个人名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O第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人力资源
3、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开展从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录入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技能、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信息。第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学历、职业技能、劳动合同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登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个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可将委托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技能、签订委托合同起止时间等信息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方便受委托人展示、证明。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记录每一位行业从业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
4、称、职业技能、学习培训、从业经历、所获荣誉、参与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等信息,形成“一人一档”数据库。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应主动说明所属机构,并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平台,展示个人所属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以所属机构名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相关活动的相关责任由所属机构承担。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离职或解除委托关系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从业人员数据库。因未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导致从业人员仍能以原机构名义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相关活动应付责任由原机构承担。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可登录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修改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学习培训、所获荣誉等信息。第
5、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保守服务对象及所属机构的各种商业秘密。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所属机构安排的工作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向机构提出,建议整改。所属机构拒不改正的,从业人员应当不执行相关工作安排,并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第四章技能管理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主动强化个人业务知识、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守法意识。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技能提升、高级研修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设立在线教育渠道,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市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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