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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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红色资源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红色资源认定,是指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直、认定、调整工作.第二条在认定、调整红色资源前,应当开展调杳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红色资源认定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第三条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红色资源开展调查、认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
2、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第四条全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直,并做好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工作。自治区各单位负责本级本领蝴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第六条全区各级各部门申请将本地区本领域红色资源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应按红色资源类别申报。文物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文修口旅游厅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档案类红色资源向自治区档案
3、馆申报.既属于文物类红色资源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初审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形成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资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提交下列资料:(一)红色资源申报文件;(二)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价值意义、保存状况、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信息等资料;(三)红色资源为旧址、遗址、纪念设施等的,还应当提
4、交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资料;(四)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意见。第八条联席会议负责汇总、审核、公示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将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调整建议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第九条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无需再提交申报资料,由自治区文例口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目录,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条列入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应当设立横匾式保护标
5、志牌,规格分为3种,分别是90厘米60厘米、60厘米40厘米、45厘米X30厘米,可根据红色资源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规格。第十一条保护标志牌应当使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底色与文字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样式应当与红色资源周围环境相协调,和导设置在红色资源本体上,不得影响红色资源的展示。第十二条保护标志牌由联席会议实行编号管理,并在公布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中一并公布编号。第十三条保护标志牌(见附件)正面从上至下应当依次标示自治区级红色资源、红色资源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红色资源编号;背面应书写经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红色资源简介,正面、背面均采用用R字体。第十四条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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