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与被害人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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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与被害人保护摘要: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准确认定网络猥亵与强奸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隔空猥表”儿童后,又以传播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办案中要及时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不当传播,发现经网络传播的,应主动与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快速查清网络传播路径,阻断传播链条,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协同各方加强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综合治理。关键词:网络性侵罪数认定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保护综合治理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22年1
2、月,隋某某(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女,2009年2月27日出生,学生)为好友,随后多次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2022年2月8日、15日,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隋某某还以传播照片、视频相威胁,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得款人民币840元。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楫后的刘某某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人民币50元。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
3、获。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被告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隋某某的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隋某某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方向,督促进一步查清隋某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202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0,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4、公诉。2022年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网络性侵儿童案件的办理思路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持续多发,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犯罪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便捷性,通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发送“裸照”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并且出现线上猥亵犯罪与线下强奸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形。检例第43号“
5、骆某猥亵儿童案”明确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的追诉原则1,但在办理利用网络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仍存在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未成年被害人个人信息保护等难点。(一)罪数认定难点与分析被告人隋某某在威胁、诱导被害人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后,又以传播被害人裸照、裸体视频相要挟,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形式上看,被告人利用网络猥亵获取的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威胁被害人,才得以实施强奸犯罪,网络猥亵行为是被告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笔者认为,不应仅因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利用了网络猥亵所获取的照片、视频,就简单认定被告人的线上猥亵与线下强奸
6、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的密切关联性以及对法益的侵害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首先,主观方面,被告人的线上狠亵犯罪与线下强奸犯罪是在不同犯意支配下的独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牵连意图。通常认为构成牵连关系的,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应具有牵连意图。所谓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对实现一个犯罪目的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和目的,或者原因和结果关系的认识。2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最初系以剌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在收到被害人照片、视频后,认为被害人易哄骗、好控制,继而又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被告人的强奸犯意是在猥亵行
7、为实施完毕之后才产生,其在第一次实施强奸犯罪时带有一定的试探性而并非早有预谋。被告人主观犯意的变化,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从案发当天被告人在确认被害人离开家前来见面后才预定宾馆,并在等待被害人的过程中临时提出让被害人购买避孕药具等客观行为表现也能予以印证。综上,隋某某主观上对前后行为并不具备手段与目的的认识,系不同犯意支配下的独立行为,主观上不具备牵连意图。其次,客观方面,“隔空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既不具备类型化特征,又非密切关联,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牵连犯事实上存在两个行为,原本成立数罪应当并罚,只有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行为人实施该目的行为时通常会
8、使用该手段行为,实施该原因行为时通常会实施该结果行为,才宜认定为牵连犯。3显然“隔空猥亵”行为并非实施强奸犯罪的通常手段,实施“隔空猥亵”后也并非通常继续实施强奸犯罪行为,两者之间不具备类型化特征。同时,被告人隋某某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之间也非密切关联,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前后相隔9天,具有明显的时间间隔,行为发生的空间也相互独立,两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客观上也不具备牵连关系。最后,从对法益的侵害分析,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不应作为一次侵害进行评价。猥亵与强奸均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检例第43号“骆某猥衰儿童案”,也已明确行为人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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