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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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定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生产经营能力的检查(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检查(三)质量管理的检查(四)信用和储备管理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生产经营能力的检查L企业法人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资质应有效。2 .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3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或者原料盐采购自拥有相应盐田资源的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5 .食盐定点
2、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检查1 ,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2 .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3 .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4 .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3、(三)质量管理的检查L应通过GB/T19001或IS0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5 .应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关要求。6 .生产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7 .所生产的食盐应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 .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四)信用和储备管理的检查1 .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 .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3 .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
4、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 .应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三、检查依据(一)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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