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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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该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一、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按要求申报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岁父姓或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
2、法解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名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最新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由当事人持核查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签发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1 .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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