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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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市渔业港区秩序,加强渔业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i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及其属下渔港监督站(以下简称渔监)监督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凡进出渔港区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含港澳、台及外国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五条蛇口、盐田、南澳、沙井渔港区范围,按实际使用范围划定:
2、(一)蛇口渔港区:东起渔港东堤堤根东侧,西至蛀科所水产码头以南500米范围内水域,(一)盐用渔港区:东起渔协会招待所,西至避风塘西岸以南500米范围内水域。(三)南澳渔港区:南起排仔门,北至下企头沙,西临火烧排以东100o米水域。(四)沙井渔港区:南起沙井镇下冲处(即民主中),北至上冲口水域。第二章船舶进出港第六条机动船舶进出港,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他港航规定,及时正确显示船舶动态之有关号灯号型号笛,并加强瞭望,控制船速五节以下。第七条非机动船进出港,夜间应在大桅或明显处悬挂白色环照灯一盏或用其他灯光显示。第八条船舶进出港,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监有权禁止其启航。(一)处于不适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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