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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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行为,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指导规则.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是指明确区域、取用水户、灌溉用水户依法依规享有用水权和进行转让的行为和过程.笫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市场
2、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是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膨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用水权交易的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用水权交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睡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r对用水权进行初始分配。第六条开展区域水权分配,应以省
3、级人民政府批宜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下来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省级人民政府批爱的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跨市县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宜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第七条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八条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灌溉用水户用水权证,或者由灌区管理单
4、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根据濯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用水户。土螃营权流转的农业用水权分配给流转前农户或农户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九条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田渠道供水设施完善且具备稳定供水能力;(二)农田土地权属清晰;(三)农田有用水计地条件且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四)用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良好.对于农田存在用水矛盾且难以协调一致的,暂不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灌溉用水户用水权证应载明权利人的名称、所在地、证件号码、用水权取得方式、取水工程、取水地点、分配水量、水源类型、取水用途、种植作物、灌溉面积等.
5、用水权证有效期限结合取水许可期限确定,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用水权证具体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灌溉用水户用水权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供水单位和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朋限.第十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用水权.第十一条对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探索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的方式明晰用水权.第十二条用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以及非常规水资源用水权交易等.出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第十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坚持将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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