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池管理涉税分析及管控方案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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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资金池管理涉税分析及管控方案选择资金池(CashPooling)顾名思义,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与灵活调拨。集团资金池是指集团公司将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由集团统一调度使用资金,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资金管理活动。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管理,即在企业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结算中心,引入银行机制,办理内部各成员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管理,即以独立的财务公司行使内部结算中心职能。两种模式在资金池管理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费?处理不
2、当会产生什么涉税风险?两种模式下如何科学合理处理涉税事项?如何选择最佳的资金池管理模式?这些都应该是集团资金池管理应该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涉税角度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分析。一、资金池涉税事项(一)内部结算中心模式下资金池管理涉税事项L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内部结算中心模式下,集团公司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管理活动,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贷款服务
3、,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时,下属单位需针对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集团公司需针对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在利息支出方税前扣除问题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财税(2008)121号也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内部结算中心
4、模式下,可能存在超债资比部分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在利息收取方收取确认方面,针对利息收入,需正常确认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Io3、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中的税目税率表列示,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内部结算中心模式下,不涉及印花税纳税问题。(二)财务公司模式下资金池管理涉税事项L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财务公司模式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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