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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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指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
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为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第四条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第五条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第六条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养
3、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第七条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过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九条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
4、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智消费,谨慎交纳预收费,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谨防财产损失。第十条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费后要索要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第二章预收养老服务费管理第十一条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或其代理
5、人意愿,不得强制收取。第十二条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三条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第三章预收押金管理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第十五条押金应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六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出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第四章预收会员费管理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会员费。(一)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6、、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第十八条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平均养老服务费月收费标准的12倍。第十九条会员费应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条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
7、(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第五章退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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