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席统计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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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首席统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在市直承担综合报表任务的政府部门(以下统称部门)设置首席统计员,首席统计员是我市各部门的专业性岗位,主要负责本部门内部、与本部门上级之间、以及对接市统计局的各项统
2、计业务;负责本部门各项统计数据的审核、对外报送和公布等工作。第三条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旨在鼓励和倡导广大统计干部稳定工作岗位、钻研统计业务,提升统计专业技能。第二章聘任第四条首席统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热爱统计事业,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3 .在岗在编。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5.积极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五条首席统计员应由专(兼)职统计人
3、员担任,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首席统计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报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市政府发文确认,市统计局发聘书聘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人员,不得聘任为首席统计员,已聘任首席统计员的取消资格: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2,不履行相应职责,不执行市统计局有关统计工作安排的;3 .不熟悉统计业务,难以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上经常出现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4 .其他不适合担任首席统计员的情形。第七条首席统计员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严格按照“先进后出”原则进行,即接任者须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3个月在岗交接,于变动前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市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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