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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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事项编码:1200-K-0事项名称: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牡)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第三款: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2、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2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3、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国家环保局令第1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
4、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环境保护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第三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5、。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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