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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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鼓励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二、基本要求(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四)具有固定的研发和生产
2、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五)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1指求连揩.何服感动乐统、控制!S笄1.业机SS人美过号部件,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六)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八)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3000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5000万元;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亿元。三、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九)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
3、(X)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十)单独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含软硬件)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十一)建有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能够实现规范化的工艺生产流程。四、质量要求(十二)建有质量管理系统,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能够对产品质量(三十)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
4、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三十二)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号公告)同时废止。附件2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5、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调整、撤销公告等工作。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央企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第三章申请、审核及公告第七条申请公告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格式见附1)并按要
6、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公告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7、、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第十三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3),由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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